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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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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與閱覽說明

閱覽規則


一、開放時間
 (一)本館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日。
 (二)書庫、自修室及閱覽室為週二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8時;週六及週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三)兒童閱覽室及視聽室為週二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5時;週六及週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四)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
 (五)本館每週一、每月20日(適逢六日照常開館)及政府公告之放假日(含國定假日及選舉日等)為休館日,
 (六)實際開放情形以嘉義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公告為準。

二、借閱證申辦
(一)本館借閱證分為個人借閱證及班級借閱證。
(二)本館受理申請借閱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至本館櫃檯辦理。
1. 個人借閱證:本國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申請。外籍人士持有效中華民國居留證或護照申請。
2. 班級借閱證:
(1)班級借閱證:現職學校之班級導師或專任教師,得出示教師識別證或足資證明在校任職等文件及身分證正本申請。
(2)本證不提供館藏資料續借或預約服務。
(三)各項借閱證限申辦一張,有效期間為五年,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驗證及資料更新;若為班級借閱證還須出示教師識別證或足資證明在校任職等文件以重新驗證。
(四)持證人聯絡資料如有異動,應立即至館藏查詢系統或親至本館更新,以免延誤館藏資料預約或到期提醒通知。
(五)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
(六)借閱證遺失時,原持證人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如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七)借閱證首辦,不另收費;如借閱證遺失、毀損或註銷後重新補發,均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換證後原證即失效,不得再恢復借閱功能。


三、館藏資料借閱
(一)館藏資料借閱數量及借閱期限規定如下:
1.個人借閱證:每證以二十冊(件)為限,含通閱書籍。
一般圖書借期為三十天,得續借一次;過期期刊借期為三十天,不得續借。
2. 班級借閱證:每證以一百冊(件)為限,不得續借。
(二)下列館藏資料限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1.參考工具書。
2.當期期刊、報紙。
3.公播版之視聽資料。
4.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視聽資料。
(三)為避免影響他人閱覽權利,於本館館內閱覽期刊或報紙,每人每次以一件為原則,閱畢應即放回原處或指定位置。
四、還書服務
歸還館藏資料,於開館期間至本館流通服務櫃檯辦理;未開館期間則投至本館還書箱。
五、續借服務
(一)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無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借閱期限到期前七天起自行以館藏查詢系統、電話或親至本館流通服務櫃檯辦理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續借期限自原應還日起延長三十天;期刊不得續借。
六、停權及賠償責任
(一)借閱證如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得暫停其借閱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二)借閱館藏資料未於期限內歸還者,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權)天數。逾期俟停權日數期滿後,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三)借閱人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還書紀錄,惟借閱人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四)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圈點、評註、污損、脫頁、發霉等情事,並主動於借閱時向本館人員聲明。
借閱館藏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歸還時如有遺失或上述損毀等情事,借閱人應依以下規定負賠償責任:
1.賠償以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館藏資料為原則,如該書含有附件亦應一併賠償。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2.如無法購得原館藏資料時,依下列計價標準以現金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賠償。
(2)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3)未標明定價者,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三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六百元計價。
(4)附件遺失或損毀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如無法購得,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3.借閱人如辦理遺失賠償後尋獲原館藏資料,賠償原館藏資料者退還原件。
(五)借閱人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所借館藏資料毀損或遺失,應檢附相關文件及照片佐證,經本館認定後,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六)民眾如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者,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外,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按所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資料價格照價賠償。

七、導覽及班訪
  本館提供導覽及班訪服務,並以事先預約為原則。團體參觀者,應事先來函或線上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八、其他
  (一)貴重物品或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閉館前應將個人物品全數攜出。如有遺失或毀損,本館不負保管或賠償之責。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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